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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2012-10-18 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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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定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和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定全市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负责风险总托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9.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资金。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委派市财政局机关财务会计,监督市财政局机关财务活动。

(十二)参与审计领域的全国性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市政府、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萍乡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承担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制定审计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授权和管理;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和授权项目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审计情况汇总、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等综合材料;负责审计统计、信息、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干部业务培训;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审计科研和审计学会工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制度;监督审计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复核和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公正审计报告,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和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三)经贸与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经贸、工交等部门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政府负责风险总托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审计调查;牵头拟定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经贸与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委部门、市人大、政协机关、市政府办(含归口及下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组织审计市政府公安、司法、教科文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审计厅授权的省驻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公安、司法、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审计机关行政文教审计业务。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农林水、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农林水、环保等审计业务。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以市政府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政府计划发展部门、市规划、建设、城管、房管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市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七)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劳动社保、民政、卫生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机关、市人民团体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八)经济责任审计科(市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负责与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及局机关各科室联系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台帐;组织对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九)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十)纪检组(监察室)

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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