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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湾里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2012-10-16 0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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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湾里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实施地方性规章,实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编制城区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管理归口的重点工程建设,编制城区维护管理和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协调督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工作进度,根据工作进展做好资金调度;负责归口的重点工程和其他工程的预决算审核管理,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准入管理。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规定。

(五)负责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内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全区村镇建设。

(六)负责制定局系统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七)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区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城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工作。

(八)负责局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协调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全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参与审查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参与旧城改造、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十)对全区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对城区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对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现由南昌市行政管理执法局湾里分局查处各类越权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宣传工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执法。

(十二)负责全区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采购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负责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区道路、桥梁、人行地道桥、道路照明等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规划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工作、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资金的调拨、预决算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占用及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区规划区和建制镇的园林绿化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建设绿化工程;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省、市属部门、单位及驻昌部队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规划及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审核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和发放资格证书;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游乐园的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和查处全区园林绿化违章行为和违法案件;负责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公共绿地内开设服务项目审批,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核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等事项。

(二十二)负责城区规划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指导、协调市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造林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区规划内的苗木、花卉生产与销售的技术指导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花卉协会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对全区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保护并提供使用。

(二十五)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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