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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2012-10-02 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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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辖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决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等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防止腐败,提高行政效能。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实际,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决定、措施、办法进行纠正;变更或撤销县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加强对市直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统一管理,会同市直各部门及县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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