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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星子县审计局职能介绍

2012-09-04 0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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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星子县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有关建议。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县财政投资和以县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负责风险总托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市驻县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参与审计领域的内外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和实施全县审计干部的专业培训。

(十二)承办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星子县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综治、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

(二)综合业务审计股。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负责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和授权项目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承担全县审计统计、审计科研等工作;承担审计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审计工作综合文字材料(含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法》规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股。挂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对全县依法属于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的党、团、工会、妇女组织按各自章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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