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旅游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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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县旅游局职能介绍:
第一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条 对我县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工作,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使旅游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和环境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我县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经营状况信息,引导国(境)内外多种经济成份投资旅游业。
第四条 按照国家标准,根据景观质量与生态环境、旅游服务要素、游客满意程度等评价对旅游景区(点)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办理旅游投诉案件。
第八条 对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设施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管理。
第九条 负责本县的旅游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