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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介绍

2012-08-29 0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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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三)制定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计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引进管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管理全县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和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五)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产品生产,规划、实施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县重点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县级重点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使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九)负责对全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实行行业管理。管理全县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电影电视、有线网络、动漫和网络游戏、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市场经营、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

(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及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和监督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广播电影电视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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