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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就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已作出一审判决

2010-07-22 03:07:49
查字典公务员网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安市城改办)不执行公务员录用决定,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就这一事件反映出的问题,于2010年7月22日向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发出通报。

通报首先介绍了西安市城改办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的有关情况

陕西省2009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西安市城改办计划招录城市规划科员1名,专业为城市规划。经过面试发布进入体检人员公告后,该职位综合成绩第二名考生张洋的父亲张文祥(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先后多次到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务员局反映、举报该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考生张竞所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不属于城市规划专业;2004年教育部《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城市规划专业属于工科土建类,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理科地理科学类,认为张竞的专业不符合要求。

据调查,用人单位西安市城改办对该职位的要求是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专业背景,熟悉规划、土地等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了解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最佳。原西安市人事局对该职位的专业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类掌握,准予了包括张竞、张洋等14名城市规划和相关专业的考生报名。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务员局多次研究,并请示国家公务员局,按照专业划分不宜过细、逐步淡化专业要求的原则,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职能、招考职位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认定原西安市人事局对该职位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并无不妥。同时,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规定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公务员招录的法定依据,没有规定公务员招录职位的专业必须与教育部专业目录门类唯一对应。因此,张文祥认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不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2009年8月24日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给张文祥作了书面答复。

此后,张文祥和其妻杨素梅(西安市新城区总工会主席)继续信访,反映省公务员局和原西安市人事局不执行国家公务员招录专业目录等问题。经查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和原国家人事部从未印发过《国家公务员招录专业目录》或类似规定,亦不存在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向省纪检委(监察厅)、省信访局作了报告,并向张文祥、杨素梅夫妇作了书面答复。

2009年10月15日,原西安市人事局依据2009年10月13日省公务员局陕公局发[2009]27号文件制发了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城市规划职位公务员的通知书,并开具了行政介绍信等。10月22日,张竞到西安市城改办报到,西安市城改办予以接收。但10月26日张竞到西安市城改办上班时,被告知因为有人反映等原因需要暂缓上班。随后,西安市城改办又通知张竞取回报到手续。

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城改办城市规划职位第二名考生张洋以陕西省公务员局为被告,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城区人民法院12月15日立案后于2010年4月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0年7月22日作出判决,对张洋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2009年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依法驳回;认定张洋依法判令被告作出录用张洋为2009年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属于司法权范畴,依法不予支持。

通报认定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的错误行为性质严重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授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职位资格条件。专业是职位资格条件之一,由用人单位申报,公务员招考部门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和解释,合法合理。张文祥在上访等公务场合未经告知和许可擅自录音,且未经核实即予以扩散或提供给记者发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对全省公务员录用工作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特别是在新录用公务员张竞报到后,张文祥到西安市城改办以极端做法阻碍西安市城改办接收张竞上班。

西安市城改办以张竞专业不符合要求、有人反映怕影响稳定、法院未作出判决为由,拒不执行录用决定,暂缓接收并退回张竞公务员录用手续。《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省纪检委(监察厅)没有撤销或否决省公务员局所作录用张竞为公务员的决定。省公务员局所发录用文件中对张竞的录用决定属有效决定。西安市城改办在原西安市人事局及西安市公务员局多次督促后仍拒不安排张竞上岗,时间长达8个月,属于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新录用公务员张竞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我省乃至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其错误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

通报对总结教训着力做好今后工作提出了要求

深刻总结这一事件的教训,对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非常必要。这一事件反映出目前《公务员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仍然习惯于运用行政协调手段解决问题,方式单一,行政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力度亟待加强;公务员招考法规制度亟待完善;个别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招录公务员的意识淡薄;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法制观念、维权方式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等。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任何组织和个人维护自身权益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干部,一定要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要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

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省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要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地以《公务员法》为准则,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表率;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多为民谋利,不与民争利,坚决防止滥用权力或借助权力损害群众利益;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杜绝工作推诿、办事拖沓等不良现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二、加大《公务员法》宣传与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从这一事件中得到警示,受到教育。要加大对《公务员法》的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要健全完善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对违反《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处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权益侵害,并按照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科学化水平

要加快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制度建设,继续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用制度和机制保证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各级各类公务员考试,笔试要以试题安全为重点,面试要坚决执行面试考官半数以上外派交流制度和全省统一的面试规程;要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应当公开的,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阳光考录;要认真研究解决考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科学合理设置招录职位报考资格条件,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推进考录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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