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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12 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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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孝感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和申报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导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指导建设和管理辖区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全市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孝感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协助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卫、档案、保密、信息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县(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实施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二)规划科技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市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归口申报全市环保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组织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筛选、评估、申报工作;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工作。

(三)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资源分配及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监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县市区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监督管理纳入市政府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总量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考核制度;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状况公报工作。

(四)环评科

拟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区域、流域开发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权限内和省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汇总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拟订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组织开展生态功能区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助监督管理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挂辐射环境管理科牌子)

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水体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登记管理及日常监督;拟订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督管理;组织创建申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等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组织开展清洁生产。 负责核和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范性文件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六)法制宣传科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生态文明创建、两型社会建设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环境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归口管理环境信访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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