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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粮食局职能介绍

2012-10-08 0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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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粮食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市级和指导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负责全市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管理和驻军的军粮供应工作。

(五)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粮食流通市场体系。

(六)指导和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监督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的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拟订全市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提出政策扶持、奖励制度、园区建设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进行监管;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法规,拟订全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全市粮食财务报表,组织落实全市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十堰市粮食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值守、信访、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电子政务、会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综合协调、公务接待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调控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购销的建议;拟订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意见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统计、粮食供求平衡调查、军粮供应、市场监测和预警分析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组织粮食流通和储备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起草和宣传;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科。

监督检查全市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五)财务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部门预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粮食企业贯彻国家有关财税、金融、会计政策;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和粮油收购资金供应;指导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以及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工作。

(六)仓储科。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仓储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

(七)产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粮油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全行业粮油工业发展的具体业务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进行监管,组织粮油工业科技推广和交流合作。

(八)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组织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干部培训等项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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