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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08 0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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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拟订黄石市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审核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及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级、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参与拟订并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督查、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归口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整治、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组织、人事方面的规章与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表彰工作;归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及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组织审核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向上争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与市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及管理;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内部审计等管理考评工作;参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及各类案件的审核,监督指导环保执法工作;负责对外受理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可直接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结,对需要由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的责任。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监测与科技合作科)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组织编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发布;协调指导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等环境监测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参与我市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负责协调指导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七)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放射源和电磁辐射管理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物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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