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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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政务公开工作。
(七)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工作。
(八)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遵义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信访、督办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信息科。
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草拟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局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送备案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民政宣传信息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承办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报批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推荐工作;承办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退役军人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各地落实军休人员待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科(市减灾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承办灾情核查、评估会商和统一发布工作,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承担市级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救助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承担市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市、县两级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城乡困难群众困难状况和救助需求,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配套社会救助政策;贯彻实施国家社会救助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综合性指导意见,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法规性文件的拟定。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政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边界争议调处,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推进并监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指导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负责国家、省关于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的政策、规章和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直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市级发行管理以及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和指导本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负责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殡仪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活无着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收养登记以及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收养登记相关事项。
(十)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承担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遵活动及市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参与市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评审和监管工作;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承担市级民政经费的管理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技改投资、物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事业经费的使用;对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社会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外事工作;制定局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落实民政科技工作规划;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工作;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