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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06-01 04: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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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普定县检察院工作目标,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判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侦察。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令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七)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检察环节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十)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

(十二)提请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普定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组织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县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县检察院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和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对检察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负责计划财务、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准备、武器弹药、服装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的调配使用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

(二)政工科(法警队)

加强全院检察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县委主管部门负责本院中层干部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本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负责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检察宣传工作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办案部门工作,履行法警职责等。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公诉科

负责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对同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查部门的开刑事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同级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反贪贿赂局

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配合参与或立案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县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措施和对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和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反贪贿赂局内设侦查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技术科。

(六)渎职侵权检察科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协调参与或立案侦查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县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监督全县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超期羁押进行监督等;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并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县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事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纪检机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设置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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