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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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职政厅机构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及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全省基础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指导与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七)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统战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参与考察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
(十)规划、指导全省各类各类学校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高等、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三)规划、指导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教育系统对外宣传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教育厅职内设机构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牵头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及有关教育法规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统筹管理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组织处(统战部)。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统战工作;拟订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参与考察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指导省属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审核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与变更;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的政策;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管理教育收费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建管理、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
承担全省基础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目标和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组织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学具,组织审定中小学地方教材和教辅材料,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指导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校外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现代技术教育工作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室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改革发展工作,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拟订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思想道德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训、教材建设等工作;指导全省职业学校现代技术教育、实训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并组织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评估;负责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全省中、初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指导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与质量评估;指导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自然科学研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成果转化和实验室、图书资料建设及教育信息化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及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指导少数民族特殊教材建设,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民族寄宿制教育、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
(九)师范教育处
拟订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培训机构建设工作;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管理工作。
(十)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指导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指导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学生工作处。
指导、检查和督促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和省属中等专业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省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
拟订全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拟订高等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性学生体育、卫生、艺术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协调和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三)民办教育处。
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监督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按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涉及民办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许可事项;参与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审核等相关工作。
(十四)审计处。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等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承担所属单位经济效益评估工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和内部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督查;配合审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的审计工作。
(十五)外事处。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外国专家进行管理和服务;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外国留学生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对外宣传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审核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事项。
(十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依法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进行监测,指导各地的教育督导工作。
(十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检查评估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人事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人才建设规划;统筹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省直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教育厅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