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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5-24 0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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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责任体系,拟订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四)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根据授权,对企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考核、任免并按照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授权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职责,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七)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联系、指导和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信访和离退休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稿起草。

(二)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权管理处。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承担所监管企业股东会事项审查的组织工作;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四)财务监督和收益管理处。

承担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编报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建议;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五)业绩考核和分配处。

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授权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工作。

(六)规划发展和外事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措施或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所监管企业主业确认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企业改革和改组处。

提出所监管企业改革改组的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订或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等方案和股份制企业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建议;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改革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运行协调处。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监事会工作处。

承担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监事会改革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基础管理制度;提出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的企业建议名单;向省政府授权企业提出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的人选建议名单;承办监事会专职监事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承担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所监管的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收集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民主生活会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情况;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信息采集及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

(十一)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宣传部)。

指导所管理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管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二)群众工作处(党委统战部、群众工作部)。

联系协调所管理企业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承担省国资委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管理企业的统战工作;调查、分析所管理企业的职工思想状况;组织协调所管理企业职工思想教育、素质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所管理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职代会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救助工作。

(十三)维稳和信访办公室。

承担指导所监管企业维稳和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群众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邪教防范有关工作;承办群众来访接待、信访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监事会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监事会干部人事档案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监事会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监察室)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室,为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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