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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2012-05-24 0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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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职能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我省卫生工作规章、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拟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预防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负责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的改革,负责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依法监督和管理全省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全省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信息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及管理。

(八)负责对全省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的规范化管理和认证工作。

(九)拟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参与拟定卫生机构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教育。

(十)负责全省卫生医疗事业对外合作交流,争取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内外民间组织对卫生事业的援助,拟定卫生合作项目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政府和民间的双边、多边医疗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西医的共同发展。

(十二)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开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以及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十三)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全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省级各部门及中央在黔单位的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2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开展综合调研;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目标管理、机要文书、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访议案、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保密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定各类医疗卫生事业机构的编制标准;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人员的职称评审、等级考评及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家管理、职工培训及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承办卫生系统省以上表彰对象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监管卫生项目资金,监督执行国家卫生装备标准;负责厅直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项目、国有资产、专控商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卫生监督项目的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事业经济政策调研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草拟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应诉和卫生执法、职业卫生的监督和监察工作;监督执行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的规范化管理和认证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监督指导妇幼卫生和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医政处。

研究拟定全省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推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医务人员执行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和服务质量;协调处理医疗事故;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处。

拟定全省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并做好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传染病监测情况的有关工作;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八)科技教育处。

拟定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全省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项目,以及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临床应用研究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协调重点医疗科技攻关,指导医疗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指导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工作;拟定中等医学教育发展规划、乡村医生教育、在职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医学教育的教学工作。

(九)外事处。

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参与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厅直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保健处(中共贵州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干部医疗保健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内外事接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中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地、州、市主要领导来筑医疗的安排;负责干部医疗保健、老年保健医学的调研与宣传指导工作;承办出省治疗转诊转院工作;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中央保健委员会、卫生部保健局交办的工作。

(十一)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定全省中医、中西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疗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负责高等中医药的临床教育、中医药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拟定中医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协调中医药基础研究和临床运用研究,指导中医药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十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表彰和信息交流;指导全省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开展除害防病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负责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退离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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