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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5-24 04: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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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技术政策及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

(二)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全省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五)监督管理全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省管和国家环保总局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省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全省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国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地、州、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信访、督查、信息、档案、保密、财务、公产、后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环保专项规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和省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以及国有资产;负责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承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查办理和管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

(四)科技产业处。

组织制定全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负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环境标志申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保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工程设计证书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的审核和管理。

(五)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审批以及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参与工业污染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负责全省清洁生产项目审批及清洁生产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案件;负责核设施安全、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承办省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定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提出省级以上新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进出口管理工作;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参与以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

拟定全省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省管和国家环保总局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查和三同时管理;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承办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外事外经处。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管理;组织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筛选、评估、申报工作;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库管理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助地、州、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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