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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5-24 03: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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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承办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外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政策实施意见和法规草案;对本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和更改工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四)财务处。

监督管理省级民族经费及专项经费;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财务工作;承担民族经费投放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跟踪调查及综合评估工作。

(五)经济建设处。

参与拟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有关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参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六)文教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并参与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全省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七)人事处。

建立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培训、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履行相应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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