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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判缓刑现在保不住饭碗了

2007-04-30 05:04:18
查字典公务员网

昨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颁布。《条例》出台经历了怎样的历程?有什么新的内容?昨日,省监察厅法规处张宇向本报记者作了独家解读。

《条例》历时14年终出台

张宇介绍说,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有关部门就酝酿起草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规定。经过10多年的反复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处分条例终于出台。他说,在起草期间中央有关部门曾来四川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四川省提出的修改建议多数得到采纳。

张宇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结束了行政处分无法可依的历史。以前,执纪机关的执法依据主要是1957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2006年1月《公务员法》实施后,该规定被废止,对公务员的处分就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后,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有六新值得关注

张宇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共7章55条有不少新规定,其中6条值得关注。

---规范了立纪权。长期以来,哪一级机关有权设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内容,缺乏统一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甚至行政首长一句话就可以设定处分规定。这样,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维护纪律的权威,更不利于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加大了对犯罪公务员的惩戒力度。以前,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仍然可以留在机关工作,导致有的腐败分子千方百计争取缓刑,以保住饭碗。这样,不仅造成刑事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而且有损政府机关形象。《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完善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虽然《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15种行政纪律,但是其内容比较原则。《条例》对其进行了细化,第三章用16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几十种行为,其内容涵盖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其中,对包养情人、吸毒、挪用公款赌博等影响恶劣的行为都规定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分决定权限。谁有权决定处分,如何给予处分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条例》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另外,对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些规定与《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现了衔接,有利于维护人大选举的严肃性,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运转协调。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分程序,维护公务员合法权利。《条例》规定对公务员实施处分,必须经过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等程序。其中,尤其注意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在调查阶段公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后,有权提出申诉,而且不得因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注意对公务员非法利益的剥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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