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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科学技术厅职能介绍

2012-09-19 01: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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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职能介绍:

(一)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 组织编制全省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合作项目计划。

(三)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全省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汇及科技贷款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五) 研究拟定加强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六) 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计划、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七) 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 研究制定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科技合作方面的工作。 

(九) 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推动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 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州、地、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 承担青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三)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 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及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 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负责软科学研究;研究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政策,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政策,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四) 发展计划处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项目及工程中心等科技基础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计划;综合平衡提出全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经费配置建议,组织编制各类基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科技统计工作;对科技服务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五) 条件财务处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归口管理的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归口编制和管理基建计划;监管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承担省级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工业领域技术创新工程;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七) 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星火、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等科技工作;承办省科技合作有关工作;指导科技兴州(地、市)、科技兴县和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科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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