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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07-04 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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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1、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西宁市城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话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立案侦查时,层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4、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本辖区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城东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辖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城东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的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7、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有关刑事赔偿事项,对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

8、协同区委管理和考核本院检察官,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报请城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员。

9、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0、负责区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书记员及其他检察行政人员。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和培训。

11、完成区委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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