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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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的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草案和制度;依法对州、市、地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编辑本段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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