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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

2007-01-25 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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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为选拔德才兼备的公务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 录用考核对象,是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直行政机关录用考核在省人事厅的统一指导下,委托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行署直属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市、行署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乡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中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3人以上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其人选可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

1.政治上可靠,敢于坚持原则;

2.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3.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主要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分为定性考核内容和定量考核内容。

定性考核内容包括:

1.报考者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无严重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

3.有无经济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4.有无隐瞒体检中测查不到的严重疾病等。

定量考核内容分为德能素质和工作实绩两部分:

德能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综合能力、

工作态度7项要素;

工作实绩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受表彰情况3项要素。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每一等级的具体考核标准及得分参照《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参照表》。

第四章 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指在考核中既要向报考者所在单位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倾听其周围同志的意见,以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公正性。

第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人力编制考核方案,具体确定考核标准及评分要求。

第十一条 实施考核前,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各考核小组成员,使其明确录用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在深入考生原单位考核前,考核小组先与考生本人谈话,请其介绍自己在原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家庭情况等,为进一步考核搜集资料;

2.各考核小组深入考生原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考核评定表的要求逐项认真考核。

3.考试小组根据对被考核者的整体情况写出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内容应包括:(1)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2)工作表现;(3)存在的问题;(4)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等。

4.考核小组将考核材料整理完毕,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章 定性与定量考核

第十三条 定性考核规则。定性考核也称否定式考核,在规定的定性考核内容中,考生如有其中一项不符合条件,即取消其录用资格,不再进行定量考核,由考核小组写出书面考核材料,陈述理由并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定量考核规则。将考核内容分解为10项要素,每一要素划分出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配置相应的分数。考核时根据考生实际情况与评分标准的相关程度来确定其得分。最后,将

考生各项要素所得分数相加即为其定量考核总得分。

定量考核总分按100分计算,达到85分以上者为优,60至84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核后,拟录用考生的考核评定表,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考生档案等材料一并报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录用的考生,其考核评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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