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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擅改文物用途不应止于“追责法人”

2016-11-14 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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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古城、古遗址和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它集历史、文物、艺术、文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身,集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髄。因此,每一个能够保留下来的文物,都有着厚重的文化支撑和延续,都需要依法进行保护。然而,一些地方重经济、轻文物,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比如,多地省市文保单位变身别墅、餐馆、甚至洗脚城,很多古建筑都被经济利益所裹挟。更有甚者,为了所谓的城市建设和开发,不惜对古建筑和文化遗址进行毁灭性地拆除。

针对文物领域法人违法案件多发情况,国家文物局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重点查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及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7类案件。对于涉嫌法人失职失责案件,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终身追责。(8月14日《北京青年报》)

|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近年来,针对文物领域的案件颇多,根源都在于一个利字。在文物区域内,开发高档娱乐场所等为了利益,不惜伤害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有的地方领导为了扭曲的政绩观,逐利冲动成了文物保护的最大灾难。文物保护单位是一种文化,是祖宗留下的遗产,只可保护不可破坏,切勿用商业价值掩盖其历史价值。文物保护单位的乱象,根源都是利益惹的祸。有利争名人,无利毁故里,一边拼命往自己名下抢,一边毫不吝惜地毁坏,看似吊诡的现象,其实都是在逐利冲动这根魔杖指挥下的必然结果。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多人的人文精神渐渐缺失,对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也在慢慢下滑,相当一部分人都缺少对我国历史文化的感悟。精神的物质化和文化的沙漠化,不仅影响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接受,也反过来影响了历史文化本身。由此表现出来的泛物质化的思潮,以及功利化的浮躁心态,严重削弱了人们对文化价值的向往和追求。而在逐利冲动下文物保护也早已异化为攫取经济利益和政绩的筹码,早已背离了公共文化的要义。当文化古迹用以兑换成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可观的政绩时,文物身上所具有的历史光环和文化尊严就会立刻褪去。一些文物法人擅自改变文物用途,甚至毁文物建新楼,就是典型的例证。

[参考对策]

查字典公务员教育总结,对于擅改文保单位用途,不应止于追责文物法人。从狭义讲,文物法人是指文保单位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但从广义讲,文物法人还包括当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如县市级文保单位被擅自改变用途,同级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要求地方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摒弃重经济、轻文物,重利用、轻保护的偏执发展观,敬畏历史,尊重文化,善待文物。

(文章插图来源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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