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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6-10-02 10:10:31
查字典公务员网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从以七的特征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于公民死亡之时。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死亡方式,如果被宣告人确实已经死亡,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则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应当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来的宣告死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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