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详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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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小编整理的法律硕士考研之法制史详解,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
(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
(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
(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四)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人罪,秦代对侵犯生命的贼杀人罪,主张严厉制裁,即一律处死刑,同时鼓励告奸,并给告奸者以奖励。
(2)伤害罪,秦代对伤害罪也要给予惩办,但比杀人罪处刑要轻,一般罚作苦役。
(3)盗窃罪,在侵犯财产罪方面,秦律规定盗窃一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不到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超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以为城旦。盗采桑叶不值一文钱者,也要罚役三十天。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伤罪,汉代很早就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薛宣传》也记载廷尉直引汉律说:斗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2)盗窃罪,汉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重,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
(五)重罪十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环皇帝宗庙、山陵和官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接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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