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

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

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积累(1)

2015-08-03 02:08:50
查字典公务员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中政治常识是选调生考试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整理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供考生参考。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

(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查看全部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最新资讯

 热门

 相关资讯

 猜你喜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