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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物的特征-民法

2017-03-06 01:03:05
查字典公务员网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物的特征-民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民法之物的特征,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基于法律对物的要求和现代文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按风俗和献血法,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只能作为赠与物。此外,不占据特定空间又无容积体的物不能作为物权之物,例如音波、热力、电流等,但能作为债权的交易对象。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

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民法之物的特征,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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