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南极地区的法律适用-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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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以及向各国政府提出促进南极条约原则和宗旨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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