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亲属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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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对于患有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监护权,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患精神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权。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相互间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同时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权。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同时他们相互间也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申请权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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