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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解析(一)

2014-07-30 04:07:24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家都可以看到,在我们大纲解析第一部分安排的就是马原中的哲学部分,这个安排不是无缘无故的巧合,而是编辑老师良苦用心的直接体现。他们是想告诉大家考研虽然是一个漫长和比较艰难的旅程,但绝对不是蛮干的结果,是需要方法的。也就是说考研成功=态度+方法。只有态度是不够的,有一套科学的学习方法是必须的。而我们的哲学就和这块存在密切联系,其中,可以从整体上影响我们思路的一个重要知识点,也是我们哲学中最重要的一块辩证法中的三大重点之一,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

首先我们得明白规律是个什么东西,规律是事物内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个概念重要吗?不重要,因为考试不会考。我们哲学的选择题都是一个小材料的形式出现,让大家去分析从而匹配合适的原理和方法论,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要知道我们生活中哪些现象体现了规律。比如说,太阳东升西落,昼夜更替,春播秋收,社会更替规律,等等,这些都是规律,我们之所以都叫他们规律,那他们就应该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比如说太阳每天都是东升西落,一个地方的昼夜更替情况相对每天,每年都是这样,也就是说这些现象都可以重复出现。也就是我们说到的稳定性。具体呢,在谈到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区别时会详细阐释这一点。这些现象共同的地方除了重复性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太阳永远不可能因人类改变而西升东落,不因为人喜欢悬在空中而不用踩在地上,这些都说明客观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不会我们的意识而发生改变,也就是我们唯物论中提到的客观实在性,即规律的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那规律的客观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第一,既然我们无力改变,也就是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那就要尊重它的存在,并且不能藐视规律。这就是规律客观性的第一方面的表现,就是两个不能:不能藐视规律,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第二,既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又因为不存在不可认识的事物,不存在不可认识的事物,那我们就可以认识和发现规律,利用对这种规律的认识来指导实践。这点相对而言,更多强调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怎么做。再进一步,我们还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这条更多强调的是创造条件,让规律为人类服务。但是两个可以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为人类谋福利。总而言之,规律的客观性就表现在:两不能和两可以。

和上述科学态度相违背的是藐视规律的主观随意性和经验主义,以及在规律面前无所作为的思想。理论思维很重要,正确的理论思维可以增强人类认识和利用规律的能力,错误的思维会导致人的行为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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