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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2014-09-15 01:09:44
查字典公务员网

关于印发《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人字[2006]134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八条 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八)公布聘用结果。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第十条 招聘计划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时间、内容及范围;

(四)招聘的组织方式。

县(市区)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按管理权限报潍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经审批核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方法;

(五)考试、考核的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二条 组织招聘工作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

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三条 考试内容应体现招聘单位行业特点及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四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招聘较低层级岗位工作人员的,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由其自行组织。

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对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聘用单位负责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九条 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颁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签定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调转、派遣、工资关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经当事双方或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和纪律要求等,按人事部《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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