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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关于人事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3-04-02 03:04:13
查字典公务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关于人事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规范用人管理,结合宣城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派遣是指被派遣人员人事关系在人事派遣机构(有国家规定资质)、工作岗位在宣城校区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宣城校区与被派遣人员建立的是岗位工作关系,人事派遣人员不纳入宣城校区事业编制。

第二章 宣城校区人事派遣的岗位界定和条件

第三条 宣城校区实行人事派遣的岗位主要界定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技术支撑岗位、服务性岗位和少数管理岗位。

第四条 人事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特殊岗位须持证上岗。

(三)符合工作岗位对年龄的要求,身体健康。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由宣城校区内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拟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三章 被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待遇

第五条 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宣城校区管委会的日常管理,服从岗位及工作安排。

第六条 根据校本部有关人事派遣文件精神,被派遣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考核奖金两部分。被派遣人员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工资为1400元/月,考核奖金为1000元/月;被派遣人员具有本科学历的,岗位工资为1600元/月,考核奖金为1000元/月;被派遣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为2000元/月,考核奖金为1000元/月。岗位工资由宣城校区管委会按月发放,考核奖金由校内用人单位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七条 被派遣人员享受国家规定及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由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被派遣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八条 被派遣人员的党、工、团等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人事派遣人员的考核及合同管理

第九条 宣城校区内各用人单位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使用被派遣人员的依据和被派遣人员考核奖金的发放依据,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宣城校区内用人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在合同期满是否继续使用、终止使用或提前结束使用的,均须提前45日书面通知学校人事部门,由宣城校区管委会协调人事派遣机构向被派遣人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人事派遣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被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校区内连续工作超过两个合同期。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和考核不合格的被派遣人员由宣城校区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宣城校区管委会通知人事派遣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宣城校区内聘用的人事派遣人员。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起执行,由宣城校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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