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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2009-11-06 05:11:39
查字典公务员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工作的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用工或季节性用工,如更夫、清扫员、锅炉工等。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定编的工作岗位,如财会人员、打字员等,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办公场所非独立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一般只能在城镇招用,确需在农村招用的,必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须从严控制,严格控制临时工总量。要在保证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允许使用相应数量的临时工。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一部分,所有临时工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无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超计划使用临时工。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属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畴,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套支、坐支等非正当手段支付临时工工资。临时工工资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在每年十月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下年度使用临时工计划,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于次年初正式逐级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如工作需要,确需超出人事部门下达的临时工计划使用临时工,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招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追加计划后方可执行。招用计划一般应写明用工目的、用工单位性质、编制数、实有正式职工人数、用工数量、岗位、期限、月工资额及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等内容。招用计划一经批准,相应调整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双方合法利益,从2004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采取市场对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劳动合同鉴证的办法。用工单位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使用临时工计划,自行选用或委托人才市场选用临时工,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所属人才市场办理临时工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明确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为压缩经费开支,每年十月份,市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下年度使用临时工计划。

第十二条 每年的十一月末前,各部门、各单位须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请示下年度临时工使用计划。每年十二月末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临时工使用计划,并由其所属人才市场负责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三条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随时对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检查,对无计划、超计划擅自使用的临时工及其他人员,市人事局不予审批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照工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与市人民银行共同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受省人事厅委托、由鸡西市人事局管理的中省直驻鸡西机关、事业单位,其临时工使用计划,在其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参照本办法办理;对擅自超计划使用的临时工,市人事局不予承认,不予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照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市人民银行共同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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