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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职能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0-10-01 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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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国家 立法权;组成人员为 全国各个行政区 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 组成,各 少数民族 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全国人大代表 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法律 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 人大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修改 宪法 ;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名,选举 国家主席 、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选举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一般为前任中国共产党的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或者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置;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战争 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历届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 、 人代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参见 香港立法会 、澳门立法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链接

  搜狐历届全国人大各次会议简介 ( http://dir.sohu.com/politics_law/government/congress/meetings/index.html )

  人民网历届人大-政协介绍 ( http://202.99.23.246/item/lianghui/zlhb/zlhb.htm )

  全国人大组织法 ( http://www.gopl.net/fa/jigofa/rendazuzf.htm )

  中国全国人大官方网站 ( http://www.npc.gov.cn/zgrdw/home/index.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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