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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3 0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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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研究分析区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制订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订和调整少数由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向国家申请和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负责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检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牧区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订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制订;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研究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会同商务厅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指导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制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管理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粮食局。自治区招商引资局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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