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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2013-04-17 01:04:01
查字典公务员网

1.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2012新增)

(2)附加扣除:

①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②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3.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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