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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0-20)

2016-10-20 04:10:07
查字典公务员网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于9月10日-12日结束,查字典公务员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轻松备考,特推出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获取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讯等信息可点击加入中级会计职称交流群: 459342732 ,群内会第一时间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信息。

单选题

1、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

2、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配送供应丙公司的货物,甲离职后乙公司及时告知丙公司该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下年度货物配送合同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合同。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 (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只有少数(如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3)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 算,而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是暂停)

2、【答案】 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 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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