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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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承担全市推进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省、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林业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外事、信息、应急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造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植树造林绿化总体规划;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苗木基地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营造林重点生态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森林资源管理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技产业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统计;承担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工作;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监督、指导和稽查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监督和指导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体系建设等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
(四)森林防火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开展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火灾应对和信息发布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扑火工作;协调驻市森林武警支队防扑火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火、扑火资源配置建设和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
(五)林业公安处(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组织、协调全市林业公安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对各县(市)、区的林业公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察;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公安队伍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林业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省投资计划的安排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林业项目管理;负责林业生产、基建、劳资的综合统计分析;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规范林业资金的使用,经办国家、省对全市林业的各项拨款;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决算;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