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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04: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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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

(十四)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援外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

(二)人事处(老干部处)。

研究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省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协调、组织和参与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技术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相关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十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普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卫生监督处。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五)保健管理处。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高级外宾来吉医疗保健安排和卫生防病工作;指导市(州)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卫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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