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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计厅职能介绍

2012-07-04 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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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计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地、省级财政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市地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9、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与市地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地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地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境外审计处)。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化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组织审计省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法规处。

承担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草案起草工作;审理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财经违纪举报受理工作;承担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地、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委、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大、省政协及其各部门、省属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

组织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地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局。

组织审计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二)审计督察处。

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省人大以及有关领导批示的整改事项,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受理审计移交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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