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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8-30 0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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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对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抓好全市民政事业的基建、物资和技改计划的落实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审核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审核上报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事业单位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境及县(区)救助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资格的审核工作。

(九)拟订并落实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和彩票发行机构,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核准工作。

(十)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送养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撤销和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承担上级安排与省、市接壤的边界勘定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濮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档案管理、信访、提案办理、保密、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民政执法活动。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民政计划、统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的基建、物资、技改的计划工作;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拟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县(区)社团以及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审查、备案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四、优抚科

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承办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承办申报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双拥政策法规,指导督促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开展军民共建,协调军地军民关系;负责国家级、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

六、救灾救济科

负责救灾和农村社会救济有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拟分配外援救灾款物;承担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画、义拍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有关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城乡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监督有关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指导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婚姻管理、收养和殡葬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的监督实施;指导各县(区)婚姻登记;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证件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及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负责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的审批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昙民主政治建设;指早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推动社区建设;负责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的审批;办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资格的审核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

负责区划、地名管理法规、政策的组织实施,研究全市行政区划布局;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更名、命名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推广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负责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群)名称的审批。

十、农村保险和城镇低保科

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清理整顿、兑付以及档案管理工作;审核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发放;贯彻实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指导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承担城区(市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拟定具体保障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

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党员的发展、培训工作。

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遗属工作;负责省、市有关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老龄办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并制定全市的老龄工作政策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法规;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发展规划,做好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工作;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综合管理,推进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的老龄工作;指导老年群众性组织工作和总结表彰工作。

十五、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勘界市际线,协助勘定省际线,指导协调勘定县际线的工作任务。

十六、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制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负责对民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纠风工作,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负责违规违纪和效能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十七、福利彩票中心

负责组织全市电脑福利彩票工作宣传、促销活动;负责管理当地电脑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负责投注机的维修工作;负责投注站的管理工作。

十八、市救助管理站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救助、管理、教育、安置、保障与责任的具体措施;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流入本市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赴外省、市接送并安置本市在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生活、物资、医疗、卫生、车辆、后勤保障工作等。

十九、市社会福利院

承担市城区三无老人和弃婴、孤儿的收养工作,安排收养人员的吃、穿、住、医和康复工作。

二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承担市本级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文体活动提供场所和优质服务。

二十一、市殡仪馆

承担我市火化区火化任务,为亡人家属提供周到服务,促进全市殡葬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二、慈善总会办公室

二十三、市殡葬管理所

宣传贯彻执行殡葬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推行火葬、改革火葬,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检查、监督、指导各县(区)、各单位对殡葬管理法规的执行;依法查处违犯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管理本地区的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骨灰安放处、殡仪服务站,监督管理本地区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负责殡葬管理和改革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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