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交通运输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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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交通运输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公路、内河航运、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执行。
2、根据省、市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内河航运、交通运输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比例,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市公路、内河航运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证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4、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对全市所有道路营运客货车辆、运输场站、物流信息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
5、负责全市公路、内河航运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
6、负责全市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水上运输管理、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
7、负责制订全市交通科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研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8、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9、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涉外工作,开展对处合作与交流。
10、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交通行业有关的经济政策。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信息、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档案、文明单位创建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外事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日常组织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抓好支部自身建设;负责宣传工作,组织考核评比,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负责抓好各级党组织的换届改选工作,履行干部任免、呈报手续,负责履行发展新党员手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查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督办党委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抓好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等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交通部门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交通部门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交通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交通部门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管理、教育、考察、培训、奖励、任免、调动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人事、劳资、职工教育和培训、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综合管理交通系统安全工作;指导、培育交通劳务市场。
(五)财务科
指导全市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
(六)计划科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计划、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制订和综合平衡公路、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编报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交通重要建设评估论证工作;负责工程定额、招商引资、交通扶贫、设备综合管理工作。
(七)运政管理科
组织拟定全市公路运输、内河航运等方面的行业政策;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政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运输安全工作;参与管理交通行业标准和计量工作;负责驾驶员培训学校开业审核。
(八)公路管理科(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含质量监督、建设监理、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培育管理公路建设市场;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和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的交通战备工作。
(九)法规政研科
指导全市交通行业法制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负责有关交通行业行政复议工作,检查监督交通运输经济政策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法制教育和对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十)征稽科
负责全市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
(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老干部的政治学习;了解老干部的思想、生活、身体状况,做好老干部及在职人员的就医、体检、住院的服务工作;负责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和组织老干部开展阅览及文体活动;管好用好老干部专用经费;负责局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妇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团委
按照团市委的要求,做好全系统的共青团工作;做好局党委及党委办公室组织工作;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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