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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2012-07-23 0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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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的实施工作;起草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等资质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承担城乡建设科学技术推广应用、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城乡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墙体材料革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行业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地方性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墙体材料革新和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监管规范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装修装饰市场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

(五)监管规范公用事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

(六)监管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对市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市政工程建设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的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迁建和重建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

(八)负责城乡建设执法的监督监察;负责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导城乡建设普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九)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指导城乡建设行业工会工作。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焦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发布、传播使用的审查和监管;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网络的管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建筑经济学校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制定、储备和年度建设项目的编制、确定及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行业统计;负责招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

(四)法规科。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查处城乡建设违法案件;组织研究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五)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配套的线路、排水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等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组织协调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科学技术与勘察设计监管科。拟订城乡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墙体材料革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行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地方性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墙体材料革新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定额及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七)装修装饰市场监管科。拟订全市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程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装修装饰市场的监督执法;负责全市装修装饰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装修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参与装修装饰定额和住宅装修装饰价格的测定;组织或参与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公用事业监管科。拟订全市公用事业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纯加气站、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医疗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负责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督导;负责城区新建开发小区庭院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网建设监管;负责公用事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城乡建设监管科。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组织实施对市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集中供热、污水处理、道路、桥梁、路灯、河道、排水等政府性投资市政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和监管;负责景观河道的监管工作;负责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

(十)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2.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30万元以上);4.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设计规范核准;5.燃气设施改动审批;6.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9.市权限内建设工程(不含50万元以下)立项的备案;10.委托拆迁合同备案;11.市政、燃气、供水、供热企业施工资质审核;12.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建设项目审批;13.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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