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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7-23 0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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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拟订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地方性政策;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要求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科技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确定和批准设立市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区。

(三)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负责市城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职责。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市城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市城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宅基地外)的登记、发证工作。

(六)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成果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市城区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承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由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组织、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市城区土地的统一征用、划拨或出让工作;负责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调整,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市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和标定地价的确定工作,承办评估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工作。

(九)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审批和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工作,负责有关储量报告的审核及开发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参与区域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使用制度;依法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调处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包括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有关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市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负责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访案件。

(十四)监督、检查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调控与科技科。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及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国土综合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承办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方案的编制与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各类规划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四)执法监察科。组织对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具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

(五)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核;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审批;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审批;4.村镇建设用地审批;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6.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7.建设项目未利用地六公顷以下许可;8.临时用地审批;9.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审批;10.采矿许可、转让、租赁审批;11.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核;12.地图出版许可审核;13.测绘标志拆迁审核;14.测绘单位资质审核;1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16.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证书核发;17.县(市)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六)耕地保护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落实全市耕地保护的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七)建设用地科。承担全市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工作;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八)土地利用科。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工作;组织承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工作;指导市城区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地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等工作;承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纠纷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的测绘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审核、报批和成果验收工作;承办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市城区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工作。

(十)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调查研究;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处理信访和办理公众举报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制定全市矿产开发管理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矿产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各项矿产资源规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十二)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矿山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和管理规划,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评价工作,组织对全市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和预报;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开发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进行初审;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业权评估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三)财务科。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缴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市拔付的有关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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