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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计厅职责介绍

2012-04-20 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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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参与拟定河北省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地方审计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设区市人民政府财政决算。

4、省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省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署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省政府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属境外企事业、国有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9、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10、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设区市、厅及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同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承办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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