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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环保局职能介绍

2012-07-05 0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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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法规的实施意见。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区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对进入本区的污染治理企业的资质审查。

(四)监督和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生态环境管理提出政策建议;监督检查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工作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八)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九)负责全区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工业污染源状况报告;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的履约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内各单位,街、镇(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沙坪坝区环保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财务、信息、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综合协调、议提案的办理、有关文稿的起草和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内部规章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承办环保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对街镇(园区)推进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和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与宣教科

拟订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复议、诉讼、听证等法律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组织编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工作。

污染控制科

拟订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制度,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监督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指导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总量减排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日常监管工作;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负责辖区环境功能区创建、达标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地表水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环境综合整治科

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改善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拟订改善大气、水体、生态和声环境质量等重大行动阶段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限期治理和许可制度,负责放射源转移后的资料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行政代处置;参与辐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参与编制区域内产业和园区发展规划;监督落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备案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环保竣工验收;负责生态环境质量建设;指导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农村面源、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生态环境创建;组织创建噪声达标区;负责对本地区噪声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监察支队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5.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环境监测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规章;

2、参与制订本地区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3、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动态档案,为加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资料,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5、提供或核实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数据,为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提供实测和核实数据;

6、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提供监测数据;

7、收集、整理、储存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各类监测数据、报告、报表;

8、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9、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和承接其它委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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