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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谈刑法的空间效力

2020-09-15 0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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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管辖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此处需要注意的几方面:1.该处领域包括了领土、领水、领空;2.国采用的是船旗国主义,即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是属于我国的领域范畴,但需将国际列车与国际长途汽车排除;3.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有一处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即可。

二、属人管辖

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可见,若是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犯的是轻罪(最高刑在三年以下),追究其犯罪成本与惩罚教育犯罪不成正比时,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因代表着国家形象,不适用该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一律受追究。

三、保护管辖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刑法是一只长臂猿,能将手伸向在领域外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但手臂长度有限,该犯罪需为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四、普遍管辖

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国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可看出,我国履国际之义务,展大国之风范,对于那些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也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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