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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常见问题指导

2012-12-04 05:12:37
查字典公务员网

1、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规则

一、体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与体检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体检区域。

二、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体检工作协调人员因体检工作联系除外),并须按规定上交携带的物品。

三、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受检考生须阅签体检须知。

四、考生应由工作人员引领参加体检。分组体检时,每组考生应由一名工作人员引领。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统一携带,不得由考生个人携带。

五、体检表应在体检开始前临时编号。对比较重要的检查项目,如血液标本,应在抽血后由监察人员对标本进行二次或三次编号(换号),检查结果出来后再将编号还原。

六、参加体检的考生要遵守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七、体检医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责、忠于职守,保证体检工作的公平公正。

2、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三、体检表第一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四、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五、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六、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七、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八、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九、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十、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但是,身高复检要求只能当场提出,经同意复检后,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此后不接受再次复检。

3、进入体检时,报考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 在职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认可)。

(2) 辞职、代理人员(办过就业手续的)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人事关系代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 民营企业未办人事代理的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体检时,提供经所在县区及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考生应注意什么问题?

公务员招考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报考者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也就是要求报考者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 。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同一职位中既有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又有调剂入闱人员的,统一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当职位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该职位总成绩排名末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警察职位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的入闱面试人员还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名进入体检和考察。

6、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进入体检和考察?

入闱体检名单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网上予以公布。公布内容为: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

7、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由谁规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8、乙肝病原携带者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吗?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

9、公务员体检在哪里进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10、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耍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 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

第三要遵守体检相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不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

11、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12、体检结果如何确定?体检中有不能确诊问题该如何解决?

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做出体检结果。体检中如果发现不能确定疾病性质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的,可由主检医生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体检机构也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13、哪些情况需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考察的人员确定后,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组织体检。用人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1次,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且全部项目应重新检查,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4、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5、哪些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公务员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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