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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湘东区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19 09:10:52
查字典公务员网

江西省湘东区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牵头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单位、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本区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对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湘东区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

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跨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全区经济、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牵头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监督管理各类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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