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湾里区商务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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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湾里区商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内外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拟订全区内外贸易和粮食流通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流通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制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全区物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物流业重大项目进行跟踪。
(三)负责制订、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商业体系建设、社区商业工作,按规定权限对兴办商品市场、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拍卖行、加油站进行资格审查准入,并依法监督,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管理区级市场物业。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参与组织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商贸企业食品卫生、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生猪屠宰、酒类专卖相关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旧机动车、废旧金属材料等特种物质的流通进行管理,加强对商贸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监督。
(六)牵头拟订全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制订和实施各级种类商贸人才培训规划,拟订商贸、餐饮服务业技术等级标准,组织专业人员上岗培训、考核。拟订年度商务运行调控目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重要商务信息,参与协调商务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统计等领域的政策问题。
(七)负责推动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九)负责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相关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的组织协调、境外招商活动的审核和重大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来区投资者及在区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推进本区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负责有关国际组织与我区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事务。承担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军粮供应与管理。制定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食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区属粮食企业重大项目设定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和完善区级储备粮食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粮安全。
(十五)制定全区粮食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粮食系统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及事权管理。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